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有限合伙,以及有限合伙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
內容導航:
Q1: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是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1、有限合伙企業實現了企業管理權和出資權的分離,可以結合企業管理方和資金方的優勢,因而是國外私募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
2、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之外,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之后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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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十四條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六條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第十八條 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六)合伙事務的執行;
(七)入伙與退伙;
(八)爭議解決辦法;
(九)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十)違約責任。
Q2:什么叫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是一種類似于普通合伙的合伙企業,只是除了“普通合伙人”之外有限合伙還可以包括“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與有限責任合伙性質不同,有限責任合伙里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僅以出資額為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這是有限合伙最典型的特點和最大的價值所在。綜合英美各國的規定來看,有限合伙制度有以下幾個基本內容:
出資及債務責任制度,即至少有一個普通合伙人和一個有限合伙人參與,有限合伙人多為資金主要提供者,但僅對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而普通合伙人則需承擔無限責任;經營管理制度,即在有限合伙企業中,僅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參與管理,有限合議或咨詢,沒有決定權。
利潤分配制度,即一般由企業章程或有限合伙協議作出規定,普通合伙人雖出資少但應承擔更多風險故享有較大的利潤比例,有限合伙之間則以出資比例分配應得利潤,其他制度,包括企業名稱中應包含有限合伙字樣,合伙人退伙規定,變更規定,解散制度等。
與有限合伙相似的是前文提及的隱名合伙制度,隱名合伙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經營事業出資,從而分享其營業利益并分擔其損失的契約。隱名合伙是大陸法系中一項極具特色的制度,法德日及中國臺灣地區均有規定。由于隱名合伙中隱名合伙人也只承擔有限責任,因此有學者認為二者系同一制度,中國只須建立其中之一即可。但隱名合伙與有限合伙的最大差異在于,隱名合伙是一種合同關系,以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而有限合伙是一種商事主體,須以商業登記方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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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有限合伙人是什么意思
有限合伙人,即參與投資的企業或金融保險機構等機構投資人和個人投資人,這些人只承擔有限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六十四條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十五條 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Q4: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制是指在有一個以上的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的基礎上,允許更多的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的經營組織。創業投資采取有限合伙制,有利于將創業投資中的激勵機制與約束機制有機結合起來。有限合伙制公司將公司股東分成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兩種,在出資額、責任性質和收益分配上,適應了創業投資風險防范的需要。在有限合伙制的創業投資中,有限合伙人可以依據合伙協議,實行分段投資、分段入資,并要求確保投資本金安全。由于有限責任合伙人在這種投資中只承擔有限責任,他們不直接管理資金,創業投資的具體投資活動則由一般合伙人,即對投資活動承擔無限責任的合伙人負責,這種投資風險分為無限責任和有限責任的做法,使具體負責投資操作的合伙人變成無限責任承擔者,使投資收益變化首先影口向到經營合伙人的利益,而且如果由于他的錯誤決策使投資組織資不抵債,一般合伙人還必須以自己的其它資產去彌補損失,這就使它的風險和收益完全對稱,從而可以有效弱化道德風險。由于有限合伙制既使創業投資有人承擔無限責任,從而提高創業投資機構的信譽,同時又能允許許多有限責任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可以使更多的。人參與創業投資,能使一般合伙人投入的有限資本形成放大效應,吸引更大的資金參與創業投資,從而促進科技與實業投資的發展。除以上方面外,按照世界各國稅法,對于合伙包括有限合伙在內部不征收企業所得稅,這是因為法律對于這類企業組織不視為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有限合伙公司將其收入分配給每一個合伙人時才由合伙人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就使有限合伙較一般公司具有減少稅賦的優勢,從而對擬從事創業投資的人或機構投資者具有更大的吸引力。有限合伙要求企業的經營者(即事務執行人,下同)要對企業投入資本,并要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在企業出現虧損,不能完全償還債務時還要以自己的其他財產償付債務,從而促使他們加倍關注企業經營效益。其次,由于有限合伙允許經營者在投入極少資本(例如總投資的1%)的前提下,以承擔無限責任為代價取得企業的經營權,從而使風險投資家和有關科技人員能參與創業投資,使其少量投入能起到放大資本的作用。有限合伙允許投資者的投入資本實行認繳制,當企業沒有好的投資項目時,其認繳資本可以暫時不到位,而在企業選到好的投資項目時,又可以集中投入資金,既有利于充分發揮資本集合的效應,又能避免資金閑置浪費的風險。對于有限合伙人而言,他們希望以其有限的資本取得更高收益,又不愿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伙能夠滿足他們的這一愿望。有限合伙作為合伙的一種形式,根據現行稅收政策不繳納企業所得稅,投資收益在作必要扣除后完全分配給投資者,能使有限合伙人獲得比在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更高的投資收益,同時由于他們在這種合伙中只承擔有限責任,其責任程度與在有限責任公司中所負責任相等,但收益卻要高于有限責任公司。與此同時,無限責任合伙人承擔的無限責任和他們在尋找高回報投資項目的能力、管理經驗上的魅力和專業背景,能使其他投資者放心地把錢交給他們管理,從而能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參與創業投資,進而促進科學技術和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以上就是本次律師365對于“股權投資有限合伙人之間的關系”這個問題的解答。股權投資有限合伙人是一種公司制,是優于一般的公司制,它更注重企業投資的效益的創業投資形式。國外的創業投資更樂意采用這種形式的合伙。對于有限的資本獲取最大的利益,并相對少的承擔責任,股權投資有限合伙人就是該種形式最好的表達。
Q5:有限合伙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有限合伙是一種類似于普通合伙的合伙企業,只是除了普通合伙人之外有限合伙還可以包括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與有限責任合伙性質不同,有限責任合伙里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有限合伙的特點:
1、有限合伙是合伙的一種,不具備法人資格,對外在整體上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僅僅是在其內部對承擔責任的合伙人進行了分類,有限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
2、有限合伙人僅投入資金、并僅以其出資為限承擔合伙的債務,對合伙債務僅負有限責任,而普通合伙人除投入資金外并要負責合伙事務的經營管理、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有限合伙人必須以金錢或其他財產出資,不得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只要經全體合伙人同意,他就可以將自己的股份轉讓通合伙人出資形式較為靈活,而且出資比例可以較小,如它可以只是象征性地投入1%注冊資本,而有限合伙人投入99%的注冊資本。
4、有限合伙人的死亡、破產不影響合伙的存在,不產生終止合伙的效果普通合伙人的死亡和退出,除非合伙協議另有規定,合伙即告終止。
5、有限合伙兼具人合性與資合性,且偏重于人合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Q6:有限合伙人是什么意思
有限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業中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的人。有限合伙人原則上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例外情況下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普通合伙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法律依據】
《合伙企業法》第七十四條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七條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關于有限合伙和有限合伙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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