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有限合伙,以及有限合伙企業和有限公司的區別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
內容導航:
Q1:有限合伙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有限合伙是一種類似于普通合伙的合伙企業,只是除了普通合伙人之外有限合伙還可以包括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與有限責任合伙性質不同,有限責任合伙里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有限合伙的特點:
1、有限合伙是合伙的一種,不具備法人資格,對外在整體上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僅僅是在其內部對承擔責任的合伙人進行了分類,有限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
2、有限合伙人僅投入資金、并僅以其出資為限承擔合伙的債務,對合伙債務僅負有限責任,而普通合伙人除投入資金外并要負責合伙事務的經營管理、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有限合伙人必須以金錢或其他財產出資,不得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只要經全體合伙人同意,他就可以將自己的股份轉讓通合伙人出資形式較為靈活,而且出資比例可以較小,如它可以只是象征性地投入1%注冊資本,而有限合伙人投入99%的注冊資本。
4、有限合伙人的死亡、破產不影響合伙的存在,不產生終止合伙的效果普通合伙人的死亡和退出,除非合伙協議另有規定,合伙即告終止。
5、有限合伙兼具人合性與資合性,且偏重于人合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Q2:有限合伙人是什么意思
有限合伙人,即參與投資的企業或金融保險機構等機構投資人和個人投資人,這些人只承擔有限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六十四條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十五條 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Q3:什么是有限合伙企業
什么是有限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實現了企業管理權和出資權的分離,可以結合企業管理方和資金方的優勢,因而是國外私募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我們耳熟能詳的**集團、**資本都是合伙制企業。
有限合伙企業的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的。普通合伙人也就是以前的合伙人的條件,主要是自然人,因為是涉及到對企業的損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在具體要求上是比較嚴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伙人無法承擔責任,這樣的話債權人的利益有時就得不到保護。所以在2006年的《合伙企業法》第三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敝砸幎ㄟ@些主體不能成為普通合伙人,有下列原因: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基于此,其責任限定在“認繳的出資額”范圍內。因此,就有限合伙人的身份來看,無論是公民、法人還是其他組織都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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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有限合伙人是什么意思
有限合伙人,即參與投資的企業或金融保險機構等機構投資人和個人投資人,或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的,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伙人 。這些人只承擔有限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擴展資料:
有限合伙人主要權利: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有限合伙人
Q5:什么叫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是一種類似于普通合伙的合伙企業,只是除了“普通合伙人”之外有限合伙還可以包括“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與有限責任合伙性質不同,有限責任合伙里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僅以出資額為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這是有限合伙最典型的特點和最大的價值所在。綜合英美各國的規定來看,有限合伙制度有以下幾個基本內容:
出資及債務責任制度,即至少有一個普通合伙人和一個有限合伙人參與,有限合伙人多為資金主要提供者,但僅對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而普通合伙人則需承擔無限責任;經營管理制度,即在有限合伙企業中,僅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參與管理,有限合議或咨詢,沒有決定權。
利潤分配制度,即一般由企業章程或有限合伙協議作出規定,普通合伙人雖出資少但應承擔更多風險故享有較大的利潤比例,有限合伙之間則以出資比例分配應得利潤,其他制度,包括企業名稱中應包含有限合伙字樣,合伙人退伙規定,變更規定,解散制度等。
與有限合伙相似的是前文提及的隱名合伙制度,隱名合伙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經營事業出資,從而分享其營業利益并分擔其損失的契約。隱名合伙是大陸法系中一項極具特色的制度,法德日及中國臺灣地區均有規定。由于隱名合伙中隱名合伙人也只承擔有限責任,因此有學者認為二者系同一制度,中國只須建立其中之一即可。但隱名合伙與有限合伙的最大差異在于,隱名合伙是一種合同關系,以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而有限合伙是一種商事主體,須以商業登記方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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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區別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區別是:
1、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
2、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關于有限合伙和有限合伙企業和有限公司的區別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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